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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7 发布者:admin 问:在公司利润分配时,可不可以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而全部进行分配股东利润?
答:既是法定的,那么就应该提取。但也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当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实收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利润分配时,应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再进行分配股东利润。另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应收回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
问: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字[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职工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问:工会经费拨缴,未取得专用收据,不得在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会经费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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